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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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2022-06-04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林文明律师,南昌贪污贿赂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仲裁的管辖范围

  在我们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不了就可以申请仲裁,最后还是解决不了就只能起诉了。那么,大家对于仲裁的知识了解多少呢仲裁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没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仲裁的管辖范围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捐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二、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梁xx,男,1976年11月25日,身份证号码:xx,现住湖南省吉首市x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xx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xx,实际办公地址:长沙市xx,


  负责人:王xx,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00元。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6*1020*80%=4896元。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梁xx于1998年3月应聘到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工作实习,同年5月被该公司正式聘用。


  2008年底,由于xx公司内部改制改组及向外拓展的原因,申诉人被xx公司派到其所属另外一家上市子公司-xx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的分公司工作,在该公司驻吉首办事处负责xx空调吉首地区的市场销售工作,工资为4.8万元/年,每月根据公司效益不定额发放部分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半年度奖金。2011年11月左右,申诉人却被被申诉人xx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无故开除,导致申诉人待业至今。另外,被申诉人xx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间还没有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诉人也没有依法与申诉人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形成之后,申诉人多次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前往被申诉人公司交涉经济赔偿金及社保费用补缴事宜,结果都被被申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拒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以及没有依法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例如行政争议不能裁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仲裁的管辖范围的内容,欢迎登陆网站,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内容中包含很多内容,例如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等等。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那么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有哪些呢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带来相关知识,供大家了解。


  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一、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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