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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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

2023-01-20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林文明律师,南昌贪污贿赂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要离开自己的居住地,需要执行机关批准,并且行为人需要按时报到。那么,如果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凌xx因非法收购四株香樟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日被告人凌xx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凌xx因惧怕受法律制裁外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凌xx向公安机关投案。

  

  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凌xx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逃跑行为违反的仅是取保候审的规定,并且被告人凌xx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主动归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具有自首的情节。

  1、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解释》并未将区分犯罪分子在逃跑时是否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亦没有规定犯罪分子逃跑时所处的诉讼阶段,因此,被告人凌xx逃跑后的投案自首,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指的是投案后逃跑并没有再次主动归案的情形,并非表明投案后逃跑的行为都一概不认定为自首。因此,该案认定被告人凌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符合法律规定。

  2、从立法意图的角度。我国刑法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促进案件的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的被告人能改过自新,不再犯罪。同时自首的被告人与被抓获的被告人有着较大区别,自首的被告人是出于主动意愿向司法机关投案,其人身危险性较被抓获的被告人较小。如果因为犯罪分子的外逃而不认可其先行存在的自首行为,势必造成投案后逃跑但又具有再次归案意愿的犯罪分子,不会再主动投案,这无疑与自首制度的立法意图及精神相悖。试问法院对被告人凌xx再次投案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继而不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凌xx还会再投案吗显然,不认定自首情节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审判及法律资源的节约。

  3、需要提出的是,对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首的被告人适用自首的规定时,应与严格意义上的自首相区别,可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相对减小亦可不从轻、减轻处罚,故不会产生鼓励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取保候审被告人逃跑后又主动投案的;怪圈;。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自首是可以申请减刑的,自首是说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那么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

  根据认定自首的立法目的、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自动投案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在电话通知之后,由于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相关地点接受调查。其选择了;自动投案;足以显示出其;主动性;、;自动性;。

  同样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之后在一定情况之下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将电话通知之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亦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能认定为自首吗

  如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案情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符合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三、自首的含义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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