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怎样分?
2025-09-25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刑事辩护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怎样分?
1.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此时,行为人已经着手于为犯罪做准备活动,但尚未直接开始实行犯罪行为本身。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况。这里的关键在于“已经开始实施”,即行为人已经进入了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阶段,只是因为某些外部因素导致未能完成犯罪目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事辩护中证据如何收集?
在刑事辩护中,证据的收集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律师应当依法进行证据收集,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有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这包括但不限于寻找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应积极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有权调查取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通过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出,犯罪预备侧重于为犯罪做准备工作,而犯罪未遂则强调犯罪行为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但由于非主观意愿的因素未能成功。理解这两种状态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更准确地应用法律规定处理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