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基础?
2025-11-1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紧急避险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人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不损害较小的利益,则其行为可能被视为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即存在实际且紧迫的危险;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是必要的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该行为人不会因为其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若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中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累犯如何影响故意犯罪量刑标准?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对于累犯,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即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其前科情况,并给予较普通初犯更为严厉的处罚。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加重对再次犯罪者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体现了刑法中“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并不构成犯罪的基础在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